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梯次补贴发表时间:2020-03-03 11: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梯次补贴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法规定义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备案流程 (1)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线上备案; (2)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核。 3、备案的好处 (1)申报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基础条件; (2)申报河南省研发财政补助基础条件。 二、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1、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见》(郑发〔2016〕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办〔2019〕27号)、《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郑科规〔2019〕4号)有关规定,对企业上年研发费用进行补助。 2、申报条件 “科技雏鹰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3)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4)近三年至少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3)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至少有2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6)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科技瞪羚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且为正增长; (3)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4)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三年至少有3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7)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科技创新龙头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 (3)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4)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具有较强的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三年至少有5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6)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7)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3、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及上传附件(上传的各类附件均要求为PDF格式)。经申报单位管理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交后,通过网络申报系统生成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带有条形码。 (2)纸质材料报送。申报单位按照《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将申报材料书籍式装订成册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核。 4、补助额度 (1)对“科技雏鹰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3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对“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2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3)对“科技瞪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2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4)对“科技创新龙头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定额补助600万元。 三、河南省研发财政补助 1、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71号)、《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开展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 2、申报条件 (1)企业建有研发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进行过申报上年度研发投入预算备案。 (2)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享受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3)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4)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3、申报流程 (1)网上填报。企业登录系统,补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对系统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后,确认补助测算结果。 (2)审核确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税务核查过程中的企业研发费用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3))结果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 4、补助额度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 |